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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外专发(2004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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